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意識,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修改為:“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和國防行為的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3.第四條修改為:“國防教育遵循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註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國防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軍事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五、增加第六條:“(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7.第十條第壹款、第三款合並為第壹款,修改為:“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國家工作人員、學生、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8.第十二條修改為:“開展國防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培訓機構、訓練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各類教育機構和場所的作用。“九、第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照財政體制承擔國防教育經費。國防教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防教育的需要相適應。“十、刪去第十六條第五項。11.第十九條修改為:“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省、市、縣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評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每五年評選表彰1次。十二、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