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第壹部分。(1)標題。註明文書名稱“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整個過程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3)案由。請明確說明申請人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第二,正文。(1)請求的項目。申請執行人應當明確請求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2)事實和理由。首先,簡要說明糾紛的性質,然後,根據訴訟標的的類型和金額,以及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合同履行地等。,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著重闡述本案不應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以說明申請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成立,重申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請求。
第三,尾巴。(1)註明發出該通知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法院應該是異議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即受理案件的法院。(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3)註明申請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中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