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租售保障性住房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在津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幫助和支持,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規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家庭提供的貨幣補貼。第三條住房保障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分層補貼、租補分離、租售結合;堅持規範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推動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並負責督促區縣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實。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推進、監督和協調。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監察等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本市設立的市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職責管理全市住房保障日常工作,並負責對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住房保障事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區縣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人員和經費。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住房保障資金,增加財政資金投入,拓寬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管理費和風險準備金後的資金;
(四)土地出讓資金凈收入按規定比例分成;
(五)政府出租、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入;
(六)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托資金、不動產投資信托資金等方式融資;
(七)社會捐贈資金;
(八)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七條本市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財稅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措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本市鼓勵金融機構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鼓勵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第九條本市建立統壹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對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保障對象實行信息化管理。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住房保障;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房屋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檢查和處理。第二章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市國土房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住房保障總體要求,結合財政承受能力、資源環境條件、人口規模和結構等情況,編制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任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任務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收購、改建、合法收回、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多渠道籌集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