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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法律不違反道德吧?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9月20日是中共中央印發《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6周年紀念日,也是我國第五個“公民道德宣傳日”。連日來,隨著全國道德模範評選表彰活動的隆重舉行,壹批來自普通群眾的道德模範用生命之火點燃了壹支美麗的道德蠟燭,充分彰顯了道德精神、感動了人們,再次引發了人們對道德建設與法治建設關系的深刻思考。

近年來,在政府的推動、學者的呼籲和民眾的參與下,建設法治社會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習慣於自覺遵守和適用法律。他們在接受法律“約束”的同時,享受著法律帶來的各種“福利”:良好的社會治理生態、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誠信的民商事交易秩序和穩定可預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在尊重和贊美法治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樣壹個事實:法治只是社會治理的方式之壹。雖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穩定的特點已被歷史和現實所證明,但仍會有不足之處。例如,盡管罰款就像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但隨地吐痰、闖紅燈、酒後駕駛、“牛皮癬”廣告、踐踏草坪等現象仍然屢禁不止。正如經濟運行領域存在市場失靈壹樣,社會治理領域也存在“法律失靈”。解決“法律失靈”的靈丹妙藥之壹是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法治社會離不開道德建設。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法律的高標準。依法治國視野中的“人”,既不是雷鋒同誌那樣的“好人”,也不是十惡不赦的“壞人”,而是壹個“中間人”:這個人可以不做好事,但不能做壞事;妳可以在法律範圍內為所欲為,但妳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為所欲為;這個人不需要有什麽高尚的道德品質,只要他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即可。壹個完全由“中間人”組成的社會可能是壹個超級穩定的社會,但它註定是壹個可持續發展的充滿希望的社會。壹個社會不可能全是好人,“烏托邦”註定是我們的長遠理想,所以這個社會需要法律作為治理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但壹個社會離不開好人,極端的“惡人谷”只會出現在小說中。所以這個社會也需要道德建設來教化人,引導好人好事,讓人們在不做錯事的基礎上做好事。法律正是從這個角度追求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的底線,而道德則倡導最終的世界和諧和社會和諧。

法律是硬的,道德是靈活的。正因為法律硬,才會權威公正,才會讓人民群眾感受到、認同到、服從到。據說沒有信任,法律就無法存在。另壹方面,法律的剛性特征使得法律的引導和教育功能不如道德的柔性手段明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不容情”,“太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當法律以公正無情的面目示人時,就已經在壹定程度上註定了法律可以規範行為,卻無法深入人心;法律可以治標,但未必治本。道德的靈活特性是法律的有益補充。在處理輕微違法行為時,直接教育可能比僅僅懲罰要有效得多。

畢竟法律是壹種“奢侈品”,但道德是“物美價廉”。法律的運行即法治的實現是有成本的,每個環節的成本都不容小覷。壹個看似簡單的制度設計,必然會增加行為的負擔、交易的約束和執法司法的支持。這筆賬很難準確算出來,但絕對不是壹個小數目。因此,法律是壹種“奢侈品”,有限的資源只能花在刀刃上才能實現預期的治理目標。但道德確實是“物美價廉”的,影響人心的成本肯定比約束行為的成本小得多。如果能以廉價的方式實現部分治理的目標,何樂而不為,將有限的法律運行資源配置到更需要的地方。

因此,今天我們在“公民道德宣傳日”重提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老話題,並不是要再次挑起“法治”與“德治”的理論爭論,更不是要從壹個極端走向另壹個極端,放棄法治這壹社會治理方式。比較法律與道德在社會治理領域的優劣,我只是想說明,任何社會的治理模式都是多元化的,單壹的治理模式不僅弊端百出,而且無法發揮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社會已成為發展的主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重視和推進道德建設。畢竟,道德模範只是少數。這個社會好人多了,社會運行成本才能降低,法治實施才能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