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咨詢
作為壹名擁有十余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律師處理過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處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已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如果它們與您正在經歷的糾紛類似,我希望我可以幫助您。本案是壹起騰空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了案例形式,希望對妳有所幫助。(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壹、原被告主張:2065438+2005年10月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鄰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出售的房屋位於某小區627號,房屋交易價格為1000萬元。原告於同日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100萬元,於2015 16 5438+07 10月18 2月265438支付400萬元。被告應於過戶當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原告於當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壹百萬元及居間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但被告壹再拖延,導致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的原因,原告提出同時辦理網簽,網簽時原告可以立即支付400萬元的購房款,但被告仍拒絕網簽。被告違反了合同。現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已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和過戶手續,並交付房屋。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並交付房屋,但原告要求被告以450萬元網簽,而不是1000萬元的真實房屋買賣合同價格。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以真實房屋交易價格網簽。為避稅,原告要求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將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簽署違反法律的網絡合同。2.經審理查明:10月265438日+10月265438日+10月2065438日,原告與被告通過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居間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出售的房屋位於某小區627號,房屋成交價為1000萬元。原告於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100萬元。原告於2015438+017月10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400萬元,原告於2015月12月21日過戶當日支付購房款500萬元;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於過戶當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1000萬元,房屋凈價450萬元,其他費用550萬元。買賣雙方壹致同意按照房屋的凈價進行交易。《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原告於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壹百萬元,即2015 10 21。交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原告準備好所有相關材料。被告拒絕按照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載明的房價簽訂網簽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 12 16向被告匯款400萬元。三。判決如下:1。原告李琳琳、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2.原告李琳琳向被告胡麗靜支付剩余購房款550萬元。3.被告胡麗靜配合原告李琳琳按房款100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4.駁回原告李琳琳的其他訴訟請求。四。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點評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原告與被告依法簽訂的房款10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簽訂的網簽房價450萬元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為避稅而簽訂,協議中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以450萬元的價格網簽房屋,僅同意以1000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