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營業場所;
(二)註冊商標的註冊號、內容和有效期限,專利授權的編號、內容和有效期限,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內容;
(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和原產地;
(4)被授權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人;
(五)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主要進出境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和正常價格等信息;
(六)已知侵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主要進出境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
(七)海關總署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提交書面申請時,應附下列文件: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登記證書復印件或者經登記機關認證的復印件;
(2)註冊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的公告復印件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或者專利證書復印件、經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專利轉讓合同復印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復印件;或版權的文件或證據;
(三)海關總署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九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準予備案。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的,應當出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
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展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法律保護期屆滿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即行失效。第十壹條知識產權備案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三章適用第十二條經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涉嫌侵權的貨物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第十三條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名稱和海關備案號;
(二)侵權嫌疑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場所;
(三)涉嫌侵權商品的名稱、規格及其他相關信息;
(四)港口、時間、運輸工具、收發貨人等相關信息。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地點;
(五)侵權證據;
(六)海關要求采取的措施;
(七)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申請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當於進口貨物到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的保證金。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對其未向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海關總署提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