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方主體不同。
教育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者既可以是政黨組織,也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2.不同的執行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力支持的教育法規,不得違反。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實施方式主要依靠黨政力量或黨的紀律,通過號召、宣傳、教育、解釋、動員等方式實施,強制力有限。
3.規範有不同的效果。
教育法規是壹種社會規範,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相關社會成員和行政人員必須遵守執行。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教育政策:政黨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規範效力只對政黨組織及其黨員有效。
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教育政策“缺位”
所謂教育政策的“缺位”,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對於需要教育政策來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範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總是反應式的,往往等到教育問題發展到壹定程度,才考慮制定政策。
壹方面,問題需要經歷壹個從潛在到明顯,從次要到嚴重的過程;另壹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施,從實施到見效也有壹個時間差。在這個從無到有,從有到有的過程中,政策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失衡不僅僅表現在教育政策供給不足。有時候,政策過多、政策過剩也是壹個問題,也會幹擾或限制教育實踐的健康發展。
2.教育政策“無能”
所謂教育政策的“無能”,是指現行教育政策達不到預期效果,無法對實踐進行規範和管理。教育政策的“無能”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指教育政策由於問題的特殊性、政府的能力、政策的規劃、政策的工具、目標群體的接受程度等因素而存在自身的能力極限。
第二,在制定和執行教育政策時有犯主觀錯誤的傾向。這種犯錯誤的傾向,往往是因為人過於理性,過於情緒化,或者急於做某件事,或者追求某些特殊利益而不能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