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壹般會做出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撫養權判決。會從生育能力、經濟收入、受教育程度、工作性質、生活習慣、生活環境等方面綜合考慮。但是,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判給女方。對於十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優先考慮他們的意願。
第壹,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母親住在壹起。如果孩子不滿兩歲,雙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無法達成壹致,除非女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因此不適合與孩子壹起生活,壹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二、十周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時,要考慮孩子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十歲或十歲以上,要贏得孩子的監護權,就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可,並使孩子更願意與母親生活在壹起。當然,讓孩子做出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是很殘忍的。
三、對於2歲以上10歲以下的子女,女方可優先獲得子女監護權如下:
1,女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長期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且男方有其他子女;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例如工作穩定性和收入)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夫妻關系的破裂有過錯,例如家庭暴力和有證據的婚外情,則更有可能將孩子判給女方。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考慮到他們的壞習慣對孩子的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壹般會將孩子判給女方。
6.如果男女之間沒有明顯的過錯,所有條件都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有更好的思想素質和更多的時間照顧孩子,她將更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7.父母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們和父母住在壹起。但是,如果子女已經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他們照顧孫子孫女,則可以考慮將他們作為子女與父母壹起生活的優先條件。
此外,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但具體操作必須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 * *年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安排其中壹方生活:(壹)父母共同生活的;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長期居住,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與子女生活在壹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