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黃河口,是指以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寧海為頂點,北至圖海河口,南至直麥溝河口之間的扇形區域,以及劃定的風沙區;黃河入海水道是指《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或《黃河入海水道規劃》確定的清水溝水道、刁口河故道和其他黃河故道。第三條黃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應當遵循統壹規劃、治蟲興利相結合、開發服從治理、治理服務開發的原則,保持黃河入海通道,改善生態環境。第四條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黃河口管理機構負責對黃河口及黃河口管理範圍內的管理和開發活動進行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黃河河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河口演變規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態環境保護對策和水沙資源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斷提高河流科學管理水平。第二章河口規劃第六條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東省人民政府根據黃河流域綜合規劃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是黃河口治理、開發和保護的基本依據。
在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批準之前,已批準的黃河河道規劃和海洋疏幹規劃是黃河口治理、開發和保護的基礎。第七條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劃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應當與黃河口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九條城市、工業、交通、農業、漁業、畜牧業等的建設。在黃河入海口必須符合黃河入海口綜合治理規劃或者黃河入海水道規劃,不得阻礙水流和泥沙入海。第十條黃河口淤積入海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黃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或者入海水道規劃統壹管理。第三章入海河流管理範圍的劃定第十壹條有堤防的黃河入海河流管理範圍包括河道兩側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堤防和護堤地,由黃河水利委員會所屬黃河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其中,護堤地寬度從堤腳開始計算,有淤積區和回淤區的堤段從坡腳開始計算,並按下列標準劃定:
(壹)北堤、南堤、臨河防洪堤和背河防洪堤各50米;
(2)東堤和閔壩距江邊七米,距江邊十米。
路堤在地面淤積後,其寬度應保持原地面高程劃定的邊界不變;在通過額外培訓加固路堤後,護堤將相應延長。第十二條無堤防的黃河河道管理範圍由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1)清水溝河左岸從北堤末端至清水溝顧北河口(北緯37° 57′02″,東經119° 00′10″),右岸從防洪堤末端至松椿榮溝河口(北緯37° 35′39″,東經65438 ″)。
(2)刁口河左岸從閔壩尾至條河口(38° 00′31″N,118° 33′02″E),右岸從東堤尾至神仙溝河口(38° 02′15″N)。第十三條其他需重復利用的黃河故道,其管理範圍在改道前劃定。第四章入海河流保護第十四條清水溝河及刁口河故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修建堤防、護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和生產設施;
(二)在清水溝河管理範圍內種植妨礙行洪(冰)的樹木和高大農作物;
(三)處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坑、埋墳、堆物、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在堤防和護堤上進行公平貿易活動;
(五)損壞堤防上的設施、標誌、水文和測量標誌以及通信、鐵路等附屬設施;
(六)清洗存放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