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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識別和處理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造的建築物,或者以欺詐手段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並可以處以罰款、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舉報違章建築應該找哪個部門?

1,可以向當地城建監察大隊舉報。舉報電話12319。

2.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開工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3、《城建監察條例》第七條、城建監察隊的基本職責:

(1)實施城市規劃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督;

(2)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監管。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控。

二、處理違章建築的措施有哪些?

1,有權處置建築材料。雖然建築商並不擁有該建築,因此無權處置該建築,但違法建築的建築商有權擁有該違法建築的建築材料,當然有權處置該建築材料。

2.有權占有這棟大樓。占有是壹種事實而非權利,是人們對事物的控制和支配狀態。

3.有權使用這座大樓。占有的目的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根據事物的物理屬性和用途來使用。違法建築使用權是壹種臨時使用權。壹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將被破壞;或者違法建築合法化後,違法建築的使用權將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2條、第35條)。

4、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收益。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有權占有違法建築,因此他當然有權受益,但這種受益權應受到法律的限制。業主只能從自己使用建築中受益,而不能通過出租受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土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將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