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能網上申請。
二、失業救濟金只能在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領取辦法如下:
1.取得原單位出具的失業證:包括企業性質、失業原因、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還應持有勞動手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並領取《失業職工手冊》。
3.領取失業救濟金:持《失業人員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