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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要在領取後壹個月內激活。
領取後壹個月內不需要激活身份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領取身份證後,無需辦理激活手續,即可直接使用。

申請身份證需要的材料有:

1.申領許可證前,申請人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兩張個人彩色照片或現場領取照片;

2.辦理時,申請人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辦證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辦理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申領和發放證件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照片,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繳納證件費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對公民的申請材料及其戶口登記事項內容進行核對後,將認定信息傳遞給上壹級公安機關進行認證。

二、申請證件

1.去辦證的時候要帶上戶口本,本人彩色照片兩張(也可以現場拍照),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辦理手續時,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

3.需要註意的是,流動人口的指紋要交回戶籍所在地。

4.開通自助終端,功能包括戶籍政策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戶籍證明打印、身份證補領、掛失、註銷。也可以辦理註銷證明、關系證明。

三。發放範圍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放。16周歲以下的公民由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

四、有效期分為五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身份證的,應當持有有效期為5年的身份證;16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歲以上的公民持有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