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關於衛生健康的規範性文件;
2.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並頒布的與衛生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3、地方衛生法規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和頒布的與衛生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4.衛生行政法規可分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
這三類衛生行政法規具有不同層次的法律效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更有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
衛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處理、衛生防疫、藥品器械管理、職業資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它屬於特別行政法。
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規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私人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範。《衛生法》規定了以命令和服從為基本內容、以服從為基本特征的縱向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地位,及時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酒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和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和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商店)和書店;
(七)候車室、等候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