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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所屬企業作為市場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依法承擔責任的經濟實體,必須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以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使用,如實反映資產和損益的真實性,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壹)下屬公司註冊資本在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且下屬公司有5家以上(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合資公司,下同)的,應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3名以上(含3名)審計人員;

(2)下屬公司註冊資本在654.3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654.38+00萬元人民幣)且二級公司少於5家的,本公司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其他公司應配備兼職審計人員。

集團下屬公司應根據需要成立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壹)對企業有關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促進企業遵守財經法規,切實履行經濟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維護企業利益;

(三)對企業內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制和下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業績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五)對權限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組織和指導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實施內部審計的事項。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權如下:

(壹)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提交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及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檢查憑證、賬表、決算,核對資金和財產,測試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制定企業各項經營決策措施;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獲取相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提請單位負責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阻撓或妨礙審計工作並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采取查封賬簿和資產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內部審計機構或上級審計機構反映;

(九)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後續審計,查明原因,督促執行審計意見、結論和決定;

(十)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和處罰的權限。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審計、財經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進行審計,客觀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查錯防弊,對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方法,向企業領導提交審計報告;根據企業的需求,為領導提供各種決策依據和信息,幫助企業用好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權利。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第七條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對其現場工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審計人員的現場補貼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和領導

(壹)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署審計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審計制度。駐部審計局對下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和審計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及時向部領導報告下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二)總行審計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先征求駐部審計局的意見,並提交有關備案材料。

(3)駐部審計局負責受理部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提出的復查要求。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壹定的工作條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積極采納審計意見。

(五)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設置障礙,阻止審計人員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