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可能面臨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面臨刑事處罰。相關法律:《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2020年2月6日發布)第二條第四款依法嚴懲哄擡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囤積設備,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和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關系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高商品價格過快、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或過高上漲。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註銷登記並吊銷許可證。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漲價虛假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