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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專業貸款人的標準
確定專業貸款人的標準如下:

職業放貸人:是指從事高利放貸的個人,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或者是資金實力雄厚卻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號,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借貸的個人。專業貸款人應排除自然人之間的貸款。

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專業貸款人的備案標準是:

壹、以三年為標準,同壹原告在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涉及20余筆民間借貸。

二、同年,同壹原告在人民法院提起超過10件民事訴訟。

三、同年,在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五件以上1萬元以上。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權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客觀要件是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之壹。客觀上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觀因素

主觀要件是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之壹,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其非法發放貸款而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是由於過失,壹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4.主要元素

主體要件是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之壹。該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