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支持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已經準備就緒。中國的法律體系由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即憲法及其相關法律部門、行政法部門、民法部門、經濟法部門、社會法部門、刑法部門、訴訟法部門和相關訴訟法部門。中國法律部門的劃分既不同於西方普通法系將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不同於大陸法系所謂的“六法全書”或模仿大陸法系。中國法律部門的建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法律部門具有基礎性地位,在法律體系中發揮骨架和支撐作用的基本法已經具備。支持憲法部門的選舉法、立法法和監察法;民法通則和支持民法部門的財產法;支持刑法部門的刑法和經濟法部門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法部門配套的行政處罰法;支持社會法部門的保險法和教育法;支撐訴訟法部門的三大訴訟法是在憲法指導下調整我國當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關系的基本法律。
三是與法律相適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系統化。目前,中國有效的行政法規有600多件,地方性法規約7000件。它們在法律中起著補充、詳細和具體的作用。法律法規的配套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壹大特色。
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首先,中國的法律制度是基於中國的國情。中國的法律,要解決中國的問題,所以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中國的國情有兩個基本點。壹是中國黨的領導,這是中國各項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第二,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兩點決定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在內容和性質上不同於西方,在功能和作用上也不同。我們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照搬中國的法律體系。我們不會照搬任何不符合中國國情的西方法律。西方法律中沒有的東西,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東西,我們會創造出來,比如《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我們的法律體系始終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反映經濟基礎,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鞏固和完善。經濟越發展,我們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就會越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與時俱進的。
第三,中國的法律體系建成了,立法也有規劃和計劃了。壹些重大社會關系的調整應通過法律進行,但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先制定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先進行規範,經驗成熟後再上升為法律。中國的立法體系具有國家壹元論、中央和地方層級以及多層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特點。不同機關的立法權形成合力,推動了中國法律體系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分散到系統的形成。這種先進的法律制度與西方的自然演變完全不同。
第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過程中,註重法律手段調整與其他社會手段調整的功能區分和聯系。社會關系的調整和人類行為的規範可以分為道德,如善惡的判斷;社交,如談判和溝通;經濟因素,如激勵和減損;行政的,比如命令和指揮,而法律手段才是最終的方式。法律手段具有確定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特點,但選擇這種方法意味著它將比其他方法付出更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正因為如此,如果某些社會關系可以通過其他社會手段來處理,就沒有必要選擇法律手段。只有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如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普遍制度,才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在其形成過程中,法律制度有別於其他調整手段。用不同的手段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恰恰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優勢所在。中國法制的走向不會走美國式的“萬物皆可訴”之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調整優勢是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