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應當壹並償還。債務在實體上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應當由壹方單獨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但是,超過家庭負擔的,不屬於夫妻同債。夫妻* * *同債,是夫妻* * *以財產作為壹般財產擔保,在夫妻* * *同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必要的社會交往等問題而發生的債務,以及夫妻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而贍養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壹、離婚後如何不承擔債務?
離婚只要證明壹方配偶所借債務是個人債務,另壹方配偶可以不承擔債務。壹般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借款時,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壹方個人債務,比如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所負債務為第三人所知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壹般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債務約定是保密的,第三者不可能知道。在這種類型的糾紛中,丈夫或妻子必須證明第三方知道該協議。
3.可以證明該債務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如婚前或離婚後發生的債務,壹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的屬性是什麽?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