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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多少章、多少條?
* * *五章,第五十六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醫療糾紛的預防,第三章醫療糾紛的處理,第四章法律責任和第五章附則。

壹、《條例》頒布的背景

a:國務院2002年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作用,但主要調整的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防範措施針對性不足,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000年後,醫療服務量持續增加,醫療糾紛時有發生。壹些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甚至引發激烈沖突,損害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解決醫療糾紛是壹個世界性難題。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解決周期長、患者難以獲得賠償、醫患對抗加劇等問題。

2013以來,我國在國家層面出臺了壹系列關於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的文件和措施。壹些地方還註重醫療糾紛預防和人民調解工作,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相關政策,取得了實際成效。

因此,有必要在總結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將近年來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規範和推廣人民調解的成功實踐來制定《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 * *五章,第五十六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醫療糾紛的預防,第三章醫療糾紛的處理,第四章法律責任和第五章附則。

三。條例的主要特點

(A)總體思路:反映三點:

首先是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是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

三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倡導靈活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減少醫患對抗,促進醫患和諧。

(二)在預防醫療糾紛方面:強調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

壹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並加強監管。

二是加強醫療服務重點環節和領域風險防控。特別是在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診療活動時,要提前準備應對預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三是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和復制所有病歷;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③處理醫療糾紛時:

壹是明確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二是明確了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是專門規範了醫療糾紛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明確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與司法程序相銜接的專家咨詢、鑒定等制度。

(四)強調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費、公信力高、專業性強等優勢,逐漸成為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

(五)統壹規範訴前醫療損害鑒定:根據以往由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實際,從鑒定標準、程序、專家庫等方面明確鑒定統壹要求,授權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醫療損害鑒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下壹實施階段的註意事項

①醫療損害鑒定的培訓和準備;

(2)鑒定屍檢機構名單;

(3)案件資料復制對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