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是發票的壹種。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開具後,如果出現銷售退貨、折扣或開票錯誤,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則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沖抵之前開具的藍字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的,壹般納稅人相應的銷項稅額不予抵扣。因為紅字發票上的數字都是負數,所以紅字發票也被稱為負數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1,專票已扣。
如果購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購買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稅金額應暫時從待取得的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2.特價票沒有被扣除。
購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3.已簽發的特價機票尚未交付。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款,則賣方可以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在填寫信息表時,銷售者應以藍色填寫相應的專用發票信息。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將由扣除和發票掛鉤的壹方申請。
開具紅字發票後需要收回原發票嗎?
開具紅字發票後是否收回原發票視具體情況而定。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需要退貨銷售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果發生銷售折扣,必須收回原始發票並標記“無效”後才能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開具紅字發票前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時,必須收回發票聯原件。如果無法恢復,應獲得另壹方的有效證書。
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獲取特價票已扣款。
專票已抵扣的,抵扣聯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購買方不退還發票原件。
②未扣除
無論誰填寫信息表,都將保留原始發票。如上所述,無論哪壹方申請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都將申請填寫。
3.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
根據《關於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在開具電子專票後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如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銷售折扣等。與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相比,納稅人在開具時無需收回已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的優點。
因此,如果開具了增值稅電子發票,則無需收回原始電子發票。
什麽情況下可以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