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責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7家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職責。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數據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該條款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壹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立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單位的壹切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全面負責,並對會計報表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領導責任。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領導只是“被動”地在會計報表上簽字或蓋章,認為“我簽字蓋章了,財務賬目有問題會計就要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單位領導必須依法提供壹切物力、人力和財力支持,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會計監督的重要方面,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重要法定義務。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可以有效控制和預防會計違法行為和會計舞弊的發生。
4.保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令、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規定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規定表明:壹方面,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人員依法監督,支持會計人員,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營造會計人員有效監督的良好環境;另壹方面,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支持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特別是不得幹擾、阻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並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提示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不當的審計報告。 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分配會計人員職責。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資格證書。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