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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修訂自動汽車法律和技術法規
聯合國修訂了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法規。

6月7日,聯合國汽車安全部官員出席了在上海舉行的第二屆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與標準法規國際研討會,並發表了題為“聯合國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法律和技術法規的趨勢和動向”的主題演講,重點介紹了修訂相關法律和技術法規以滿足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

它說,聯合國經濟委員會與世界許多地區有著廣泛的聯系,並對許多項目進行了深入研究,包括道路交通和汽車相關法規。智能網聯和自動駕駛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非常重要的項目。

《維也納公約》的修訂,1968《維也納公約》在全世界有73個締約方,為大多數歐盟國家、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南美洲和世界上其他壹些國家和地區的交通管理定下了基調。

其指出,《公約》中“駕駛員必須時刻擁有車輛的控制權”的規定限制了自動駕駛的發展和普及,因此新修正案對這句話進行了修改。只要自動駕駛技術具有被駕駛員權限覆蓋或接管的特征,並且該條款與國際法律法規相統壹,就可以明確適用於交通運輸。

自動轉向和制動、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歐盟規則等技術法規的變化明確禁止某些自動駕駛功能。例如,規則13-H要求制動器必須由人力或由駕駛員控制的電動模塊制動。79號法規禁止使用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這就否定了汽車的自動轉向。該規則還禁止在車速超過每小時10公裏時使用自動控制系統。

在自動轉向控制中,當前速度限制為10 km/h,並且將正確修正速度上限。

同時,還將修改法規的其他部分,並設置五個技術類別。同時,將增加警告系統的相關規定,並研究如何接管系統、系統運行和具體控制。同時,對於定期技術檢查,將給出相關規定。

我們進行了壹系列非常嚴格的測試,其中有基於性能的特殊標準,其中之壹是車輛必須能夠實現安全車道保持和安全變道。下壹步是過渡測試。當壹項技術無法自動工作,需要駕駛員接管時,需要保證接管過程中的靈敏度和有效性。

自動控制轉向是正常的,並且它們還需要能夠在制動中做出正確的反應。他們需要在動態駕駛和緊急情況下進行制動測試,以確保有效和強大的制動,從而避免碰撞。

同時,他們希望車輛的制動性能能夠進壹步提高。除了行人外,在面對摩托車、自行車等障礙物時也能實現有效制動。有關上述技術應用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和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預計法律法規的生效時間將有所延遲。

其指出,聯網汽車已經成為現實,但目前,聯網汽車更側重於信息和娛樂系統,未來更高的目標是推動實現安全的聯網汽車,如V2X。我們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促進這些系統發揮更安全的作用並在市場上得到進壹步推廣。

在全球範圍內,我們正在不斷推動網絡連接的實現,希望建立壹個網絡連接的生態系統。歐洲國家的自動緊急呼叫系統和RCP正在互動和合作。相關工作也在日內瓦進行,希望讓AECS發揮更好的作用。

有觀點指出,雖然全球多個地區沒有針對車聯網進行必要的專門協調,但中國、歐盟和美國都在關註車聯網法律法規和自動駕駛法律法規的相應修訂,並正在開展大量協調工作。壹些組織和機構正在推動車聯網標準的制定和完善,包括DSRC和LTE、ITS智能交通系統等。

其結論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將與中國開展更多合作,並相信歐洲和聯合國有關智能網聯和自動駕駛的法律法規將在中國得到進壹步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