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總則。
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壹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3節* * *同樣的罪行。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種類。
第二節控制。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款。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適用。
第壹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限制。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犯罪。
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健康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擴展數據: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5月1950日起施行。對婚姻關系的建立、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這時,中央婦委會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壹個晚上,鄧鷹巢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劉少奇同誌要求我們去那裏並安排新的任務。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後,中央婦委會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