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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開了壹家公司,讓我做主管。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正常情況下,與本人無關的事情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公司業務據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現行《公司法》,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六)項所稱的規定是指: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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