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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審查通知書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

立案與受理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屬於案件審理的初始階段。無論是提起民事刑事訴訟還是申請立案偵查,首先都需要經過法院受理程序。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區別在於定義不同,分為主體、內容和受理時間。立案是指行政執法、公安或司法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案件屬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行為,受理是訴訟的開始,是法院決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偵查的行為。兩者接受的科目不同。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機關立案,受理的是法院。再來說說驗收的內容。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知道,立案是針對事實表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同時不僅受理刑事案件,還受理普通訴訟案件,如離婚案件和財產分割案件。從受理時起,如果案件涉及犯罪行為,將首先受理,法院將接受起訴程序,然後將材料和證據提交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即使提供了材料,也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退回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於刑事案件,我國法律規定有兩個條件,壹是存在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調查犯罪並予以刑事處罰。因此,會出現壹些特殊情況。如果已經有犯罪事實,但第二個條件沒有滿足,是無法立案的。即使已經立案,也需要撤銷案件。這些特殊情況是法律規定的,包括有犯罪事實,但程度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已經死亡,有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已過等。對於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組織,這意味著案件爭議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原告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通過訴訟要達到什麽目的,提出上訴的申請人也需要在能夠受理此類訴訟範圍的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司法解釋(四)

第壹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經審查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具有管轄權的,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有管轄權的,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服的,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仲裁裁決的種類以仲裁裁決的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未載明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仲裁裁決經審查認為是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仲裁裁決經審查認為是終局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