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寫作方法
1,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向罪犯家屬出具的。
2.壹般負責律師會為嫌疑人辦理案件,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這份諒解書的格式。
3.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的,應當說明已經達成賠償,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造成被害人傷害,就沒有必要表示。
二、諒解書在刑事案件中有多重要?
1,被告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壹定程度的修復。因此,犯罪人的諒解是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2.從實體角度看,如果案件證據能夠定罪並取得刑事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檢察機關提出減輕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可以使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3.從程序上看,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可以拒絕批準逮捕,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還可能造成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的走向。
三、諒解書的格式通常分為三部分。
1,第壹部分,案情簡述(發生的時間地點);
2.第二部分,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道歉,雙方協商達成諒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積極賠償損失;
3.第三部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辦案單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89條
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290條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