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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壹些弱勢群體,比如殘疾人、低收入者,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正常人得不到援助,只好自己出錢請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