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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踝骨折在法律上屬於輕傷嗎?我能起訴他坐牢嗎?
腳踝骨折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輕傷。可以去公安局舉報,法院判了就坐牢。

踝關節骨折屬於四肢長骨骨折,構成輕傷壹級。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妳已經涉嫌故意傷害並在事發後向公安局報案,妳應該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嫌疑人。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審判的話,應該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了就要坐牢。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輕傷壹級標準:

a)四肢任何主要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脊椎壓縮性骨折超過1/3;兩個以上椎體骨折;橫突、棘突或椎弓骨折三處以上。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斷裂。

d)四肢長骨骨折愈合異常。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骺板骨折。

I)壹只腳骨折或缺失超過10%;鞋跟斷裂或缺失超過20%。

j)壹只腳的第壹個腳趾斷裂或缺失;除第壹個腳趾外,壹只腳的任何兩個腳趾被切斷或缺失。

k)三個以上腳趾被切斷或缺失。

l)除第壹趾及其相連的跖骨外的任何趾被切斷或缺失。

m)四肢皮膚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45.0厘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展數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關押在看守所是指辦案機關目前認為不構成犯罪,也可能是在等待傷情鑒定結論。在辦理過程中,認為其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

建議委托律師,爭取不起訴或寬大處理。辯護律師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引入了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和解的條件

1.嫌疑人為自然人且被有效控制;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是有明確受害人的實質性犯罪;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對基本事實無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雙方可自願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達成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親屬、律師或者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的和解;

4.在雙方認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