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緩刑的試用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社會上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限不低於原審刑期1年,但不得少於兩個月。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罪犯被判處壹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得少於兩個月;實行數罪並罰的,判處罪犯1年拘役,緩刑的最長緩刑期限只能在1年2個月以上的幅度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限從原判刑期起5年以上,但不得少於1年。在確定緩刑考驗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判處的刑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定罪犯的緩刑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法定上訴,壹審判決期滿後第二天沒有上訴或者抗訴;另壹個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日期。判決前羈押的日期不得扣除緩刑考驗期限。因為拘留期可以減為刑期,但緩刑不是刑期。
二、緩刑應該如何撤銷?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壹審宣判後,不再需要羈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犯罪分子仍被羈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公安機關將罪犯移交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依法查處。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77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