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表現為當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侵權時,其行為是對法人本身的侵權,法人應當為此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法人工作人員經法人授權開展的經營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經營活動當然包括在經營活動中實施的侵權行為。
2.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不同於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是指法人因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基礎的,法律制裁是其必然結果。國家專門機關(司法機關或相關執法機關)有責任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根據法律責任的性質和程度,可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責任是指法人犯罪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條件下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擴展數據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傷害他人並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且不存在民法規定的免責條件。
民法對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壹般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以該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責任為條件確定。因此,判斷法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根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而定。
2.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
從法律上講,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視為法人本身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權限範圍內的侵權行為是對法人本身的侵權行為,其後果當然應由法人承擔。除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外,
法人的經營活動也需要由其工作人員進行,即工作人員被授權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雖然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地位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但他們的行為不能視為法人本身的行為,而只能視為法人代理人的行為。但是,法人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執行法人的意誌,為法人謀取利益。因此,法人對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3.損害結果必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執行職務時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法人的有關業務活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責任才能由法人承擔。所謂履職行為既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本身中被要求實施的行為(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執行法人的決定,非法泄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也包括不當實施職務活動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活動中錯誤地對有關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造成他人財產損害)。
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因與其經營活動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或者純粹以個人名義實施侵權行為的,法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責任由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承擔。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班後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又如法人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擅自外出,參與打架鬥毆,造成他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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