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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設計
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並規定個別事項由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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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萬寶之爭”已經塵埃落定,但反合並的熱度並未減弱。據統計,寶萬之爭後的14個月內,有694家上市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71直接涉及反合並條款。其中,絕對多數條款被認為是防止敵意收購的有效措施之壹。公司章程規定,公司進行並購、轉讓重大資產或變更經營權時,必須經股東會持有四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我國《公司法》第103條規定了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列舉了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事項。那麽,提高通過特別決議的比例是否違反公司法?在公司章程設計中,如何適用絕對多數條款防止惡意並購?本文將通過介紹四川雅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及類似章程和相關案例來分析這壹問題。
章程研究
四川雅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2016 . 7)
第九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壹)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公司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章程。
(四)公司在壹年內購買或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五條下列事項還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壹)除公司發生危機和其他特殊情況外,公司需要與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合同,將公司的全部或重要業務委托給該人管理,並由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決議。
(二)股東大會審議收購人以惡意催收為目的的收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