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援助的受理時間
(壹)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註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件和證據材料真實的聲明。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將按照上述要求在記錄中記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接受法律援助的程序
(1)驗收
民事、行政和非訴訟案件
1.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員應當向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詳細詢問案件基本情況,進行網上記錄,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2.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報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準。
刑事案件
1.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並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審批。
2.被告人親屬或者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請時,接待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並制作筆錄,在個工作日內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審批。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申請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中心在三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2)轉讓
1.中心主任根據接待人員的建議,及時召集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討論,並在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對不予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4.法律援助案件批準後,法律援助中心將在三日內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申請應在幾天內受理,並可獲得受理程序的介紹。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是否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的內容,如果屬於法律援助範圍,通常會被受理,但如果超出援助範圍,法律援助中心有權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