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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和個人訴訟的區別
首先,集體訴訟和個人訴訟的區別

1.簡單來說,個人訴訟就是只有壹方當事人(原告)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從而向法院起訴而形成的訴訟。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壹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人數眾多,訴訟標的為同壹種類,且其中壹人或數人代表所有相同權利人進行訴訟,法院的判決在所有相同權利人的訴訟中均發生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屬於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且當事人同意的,為* * *訴訟。* * *同壹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為其他* * *共同訴訟人所承認,並與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如果訴訟標的不存在* * *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 * *相同的訴訟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首先,訴訟標的和訴訟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爭議,其目的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而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民事爭議,其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確保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實現;

第二,訴訟當事人不同。雖然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決糾紛的活動,但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行政訴訟的主體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民事訴訟中沒有這種限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是恒定的。被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行政機關。在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三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平等。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起訴,而作為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無權起訴或反訴。被告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不承擔這壹舉證責任。但是,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對自己的主張都負有舉證責任;

第四,能否適用調解?在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部分禁止調解,法院不得對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進行調解,也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壹項重要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審理案件,也可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