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法釋放的,看守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拘留者並出具釋放證明。
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在押人員有哪些合法權益?
1,個人權利。個人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權)。
(1)生命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被羈押,人身自由被限制,但仍然享有生命權。即使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並立即執行之前,仍然享有生命權,決不會受到任意侵犯。
(2)健康權,即生命安全權。健康權主要是指不受酷刑、毆打或身體虐待。
(3)人身不受侵犯權。在押人員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仍然享有人格尊嚴,任何人不得歧視、嘲笑、侮辱、謾罵、體罰或虐待。
2.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3.投票權。在押人員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被依法決定停止行使政治權利的除外。經選舉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壹致決定,在押人員壹般在監管地參加選舉,也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4.宗教信仰自由。監管部門和警方應尊重被拘留者的宗教信仰和與之相關的民族習俗,並根據被拘留者的宗教和民族特點安排他們的工作、休息、飲食和日常生活。被拘留者也有權根據自己的宗教和民族特點提出合理要求。
5.基本生活保障權。
6.保健權。
7.檢舉、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1)被監管人辱罵、體罰、侮辱、虐待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監管人有權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訴。
(2)有權舉報他人的犯罪行為。
(三)有權舉報監管、辦案中的違法違紀、貪汙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有權檢舉、控告和要求依法處理違法失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六)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訴、控告、舉報材料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允許轉移或告訴被指控人員。
8.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被羈押人合法權益的,被羈押人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9.與近親見面和通信的權利。
10,立功受獎權。
11,刑事訴訟權。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1.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2.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對於依法被釋放的人,看守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拘留者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四十條對被判處勞動教養和被轉往其他地方羈押的人員,看守所應當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辦理出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