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查封抵押房屋會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嗎?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抵押合同的生效意味著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壹般合同的生效壹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標的確定且具有可能性。
受試者資格
主體資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沒有缺陷。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九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壹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即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於設立抵押的行為是壹種懲戒行為,抵押人除具有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外,還應具有處分抵押財產的能力並享有對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意思是真實的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件,是向外界表明其意圖在私法上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行為。意義的表達由兩個要素組成:壹是內在意義;二是這種內在意義的外在表現。
當事人的內在意思通過外在表現被客觀化,使之為他人所知,這就構成了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所謂真實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所表達的、外化的意思壹致,不存在瑕疵。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通過意思表示擔保債權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抵押人通過合同表示的具有抵押權設定效力的意思表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表明真實意思,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將壹方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使其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簽訂抵押合同。
(三)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抵押財產應是可流通、可轉讓的,禁止用於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藥和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
此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惡意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抵押合同,違反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抵押合同,都是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抵押合同,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目標的確定和可能性
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確定的和可能的。標的物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必須確定,否則合同內容不能實現,合同不能生效。目標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中的支付可能實現。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合同標的物必須確定且具有可能性,但這是合同標的物的應有之義。就抵押合同而言,其標的物的確定就是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在抵押物必須特定和抵押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個方面。《擔保法》第39條和《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有明確規定。
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抵押物必須具體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物不確定,抵押合同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意味著抵押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可以實現。如果不能抵押,就不可能成為抵押合同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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