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破壞耕地的法律
破壞耕地的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75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法典》規定(2020年5月28日)

第二百四十四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3.刑法(2020年2月26日修正,65438)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額較大,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遭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9月1日實施)

第五十五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數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6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5.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2005年第176號、2005年8月第31號)

毀壞耕地

(壹)占用耕地建窯墳,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未經批準,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和種植條件的活動;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超過1年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土地開發造成的土地沙化、鹽堿化。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2000年6月)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額較大,造成耕地大面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額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破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