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非法任命法官的處理。
本條是本法第十三條的新增規定和補充規定。法官是代表國家和人民意誌,依照法律規定並結合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人,是法律和政治的結合體。這就要求法官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良好的道德品行、嫻熟的專業能力和公正執法的效率,這也是這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和目標。因此,法官的任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也是我國法官制度存在的基礎。實踐中也存在出於私心或利益任用不符合法官條件的人擔任法官的情況,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否則法官法將流於形式,損害法官制度,破壞社會主義法治。因此,這次修改法官法時,對這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條件任命法官主要是指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壹般是指以下情形:1。任命不適合法官工作的人,如體弱多病和身體殘疾者。2.任命非法律專業畢業、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或從事法律工作未滿法律規定時間的人擔任法官。3.新任命的法官沒有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4.任命壹名不具備法官資格的人擔任庭長或副庭長,等等。對於這些違法情形,壹經發現,作出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任命,如果助理法官是違法任命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撤銷任命的決定;如果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是違法任命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任命,以此類推。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法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建議下級人民法院撤銷任命,這主要是針對法官助理的違法任命;二是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任命。該辦法主要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