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直接服務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簽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
第八十七條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委托和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運輸服務之壹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級以上單位或者其所在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轉發和服務bis
如果被送達人被監禁,應通過其所屬監獄轉移。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壹條交貨期限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