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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吸毒人員尿檢的要求
吸毒記錄,三年以上,無需尿檢。

吸毒動態監測三年後不會自動取消,吸毒史終身不消除。在被抓到吸毒後,他們還應該被納入警方的動態監控系統,例如人們每月來酒店檢查並定期進行尿檢。如果妳已經成功戒毒三年以上,警方可以取消動態管理,但吸毒記錄無法消除,仍然會被警方列為重點管控對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吸毒人員違法行為被查獲後,公安機關將建立專門檔案,長期保存。吸毒人員(包括被強制戒毒人員)由派出所重點監管,社區矯正辦公室實施社區戒毒。如果超過三年沒有發現吸毒者或註射毒品者,可以解除社區康復措施和警察局的監督。

涉嫌吸毒販毒案件的處理流程如下:

1,先抓獲再尿檢確定是否吸毒,按販賣人口刑事拘留;

2、刑事偵查拐賣人口案件,經查證屬實後,先應對拐賣人口量刑處罰;

3.販毒執行後,將被處以吸毒的行政處罰;

4.最好責令社區戒毒三年,並接受派出所監督檢測。

綜上所述,吸毒人員被警方掌握後,會被警方納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由警方時刻監控,並不定期進行尿檢和檢查。如果吸毒人員已在社區成功戒毒三年,他們可以向警方申請取消動態監控,但相關的吸毒記錄不會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