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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系統中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的因素可能導致沖突和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