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舉報行賄需要哪些證據?
1.舉報受賄不壹定要提供證據,即提供證據不是舉報受賄的必要要件。
2.舉報不需要證據,舉報也不需要實名,但實名舉報並提供證據更有利於準確、高效地查明事實。
3.舉報權是公民監督權的壹種具體形式,因此屬於公民基本權利的範疇。
第二,如何認定貪汙賄賂犯罪的故意
1,貪汙受賄犯罪在犯罪主觀意識上是故意的。
2.《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財物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受賄。
3、司法解釋:
(1)《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以貪汙賄賂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並收受他人財物的,不影響貪汙賄賂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二)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財物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該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的故意。
4.因此,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汙賄賂行為,無論事後贓款去向如何,即使用於公務開支或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汙賄賂罪的認定,從而為貪汙賄賂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堵上後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及“身邊人”收受錢財的刑事責任。基於主客觀相壹致的定罪原則,該行為能否認定為受賄罪,取決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知悉及對收受錢款的態度。為此,《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明知是他人財物而不退還或者不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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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