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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如下:

第壹,用公積金抵稅,選擇用工資買最高級別的公積金,減少稅前工資總額。

第二,多捐助公益項目。壹些法律規定,對於參與公益項目的部分人群,可以適用壹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理財產品種類繁多。選擇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債券投資或選擇合適的保險項目,以獲得稅收優惠,減少稅收扣除。

四、多了解國家給予的免稅優惠,積極利用國家給予的時間差合理避稅。

五、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餐費發票等稅收優惠減少稅前總收入,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是指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為員工減輕稅負。稅收籌劃的方法包括:合理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合理運用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哪些?

1,避稅策劃

是指納稅人利用非違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稅法規定,實質上違背立法精神的手段)獲取稅收利益的計劃。稅收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不尊重法律的納稅人偷稅漏稅有本質區別。國家只能采取反避稅措施來控制(即不斷完善稅法,填補空白,堵塞漏洞)。

2、稅收籌劃

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壹系列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轉移規劃

是指納稅人為了減輕稅負,通過價格調整將稅負轉嫁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4.實現涉稅零風險。

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在稅收上不會有任何處罰的壹種狀態,即稅收上沒有風險,或者風險可以忽略不計。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得稅收利益,但可以間接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和規模擴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