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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可以結婚辦理離婚手續?
我們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結婚多久後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婚後離婚沒有時間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如果雙方有糾紛,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不允許離婚,例如,丈夫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丈夫的離婚請求。

為落實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1應用程序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接受

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經初審無誤後,應當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拒絕離婚登記申請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卻期

自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不願離婚的任何壹方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發放《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壹並歸檔。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回顧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冷靜期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冷靜期屆滿之日),雙方應當持《婚姻登記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查。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5.註冊(認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的規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1.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的夫妻,並且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

2.要求離婚的兩個人必須是完全自願的,任何強迫或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3.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都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4.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了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協議等離婚相關事宜;

5.要求離婚的兩人壹方或雙方戶籍為當地民政局常住戶口;

6.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同時親自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7.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原始文件,所有原始文件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