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黃標車的法律規定
黃標車的法律規定
2009年7月,財政部會同商務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聯合發布《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範圍和標準、申請流程、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時間:2009年6月1日至5月31日,2010日。

《實施辦法》將汽車以舊換新的實施時間定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此期間,將符合相關條件的老舊車和“黃標車”出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購買新車的車主,可享受補貼。

補貼車型:報廢舊車和“黃標車”

按照上述要求,(1)報廢使用不滿8年的老舊小型貨車和中型出租車客車;(2)使用年限不足12年的老舊中輕型貨車和中型客車(不含出租車);(3)相對於目前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提前報廢並更換新車的各類“黃標車”可享受補貼。

補貼限制:不包括三輪和低速貨車。

需要註意的是,報廢車輛和新車的所有人必須是同壹單位或個人;報廢和贖回車輛不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新車種類、型號、品牌不限,但提前報廢“黃標車”並購買新車的,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半政策,不再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補貼條件:每輛車只享受壹次補貼。

報廢汽車符合《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2009年第20號公告規定的多重補貼條件的,只能享受壹次補貼。國內壹些大中城市對“黃標車”報廢更新有壹定的財政補貼。如果中央補貼政策和地方補貼政策配合使用,效果會更明顯。因此,為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引導老舊車和“黃標車”提前報廢,明確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壹並實施。

手續:車主可在專門窗口壹次性辦理。

為保證資金發放的安全性、及時性和便捷性,借鑒北京市淘汰“黃標車”設立聯合服務窗口的經驗,《實施辦法》規定,市(州)、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方便車主壹次性申請資金。

證明要求:業主必須提供8類材料。

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2)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3)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新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6)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7)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8)與業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復印件。

收款時間:2009年8月10至2065年6月30日。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於2009年8月10至2010期間,到報廢車輛登記地的市(州)或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經商務、環保、財政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業主指定賬戶。業主未申請補貼資金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