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國家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負責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結果核查,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二)起草審計法規,制定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條例、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發展規劃和專業審計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金融經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和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年度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其他審計和專項審計的調查情況和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業務範圍和查處的主要案件是:(壹)直接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權限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中央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中央財政調劑資金情況。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以中央投資為主的中央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5.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負責人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三)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財政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四)依法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依法處理被審計單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相關重大案件。
(五)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對社會審計機構向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進行核實。
省人民政府領導省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地方審計機關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省審計機關負責人工作。負責管理當地審計局。
(七)組織對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依法以適當方式組織對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
(八)組織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