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為什麽執行起來普遍困難?
執行起來有些困難。
可能性壹:真的沒有錢,當然無法實施。
可能性二:很難找到錢卻轉移了,也很難證明是故意隱瞞轉移。而且,雖然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對方支付,但如果對方真的患有精神疾病,看守所壹般不會接受,看守所也不會因此而關押。拘留中心由公安部門控制。
可能性三:對方向執行法官打招呼,執行法官懶得執行,就壹拖再拖。
前兩種情況完全沒有辦法,屬於現在流行的典型的實現障礙。
最後壹種情況,我建議去法院多問問題,少抱怨,多說說自己有多難,尋求幫助。
此外,被執行人應積極向法院提供對方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比如房子、車子、存款、債權等。)
二、申請執行期限屆滿有哪兩種途徑?
申請執行期限屆滿有兩種方式:
壹是其未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喪失了向法院申請執行本案債權的權利。
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這個規則非常明確。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而且必須遵循,沒有任何余地。如果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則喪失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即使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變更。因此,妳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達成的還款協議可以視為雙方之間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未按約定履行,可按約定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原因在於,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是針對法院調解實際履行中的問題,對未履行部分如何履行即重新確定欠款數額和履行期限進行的新約定,導致雙方之間產生新的民事法律關系。法院的調解協議已被新的還款協議所取代,雙方之間新的還款協議所形成的債權已成為自然債務,可以自行向對方主張權利或以還款協議未履行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應當解釋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義務人無意識履行或者不認可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沒有拒不履行,只是不及時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時進行。因此,應當允許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意見其實屬於執行力的問題。就我國現行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法律規定而言,不能以某人的理解為標準。我們可以去法院協商,也許可以立案。如果我們不立案,我們可以立即選擇起訴。
以上是應用程序繼續執行多長時間的相關說明。如果繼續申請的期限已過兩年,可以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後,將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如有情況將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