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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員工、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眾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這篇文章是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要以股東利益為唯壹目標,還要實現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社會利益最大化。與舊法第五條的規定相比,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新法將“社會責任”單列壹條,擴大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涵,包括“公司員工、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並增加了“公司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倡導性規定。此外,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展。

首先是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兼顧社會利益的企業法人。從公司的概念可以看出,兼顧社會利益也是公司的壹個特點。

二是社會利益的內涵。這裏的其他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社區利益、環境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

第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來源——團隊生產理論。團隊生產理論將公司視為由股東、經理、員工、債權人和當地人等廣泛的團隊成員組成的集合體。壹家公司的成功不僅在於股東的出資和高管的管理,還在於員工提供的勞動、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貸款資金的債權人和提供良好商業環境的政府,這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第四,企業社會責任(CSR)是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sibility)的縮寫,起源於美國並逐漸傳入中國,要求企業超越以理論為唯壹目標的傳統觀念,強調對人類價值的關註以及對環境、消費者和社會的貢獻。

第五,ESG機制是環境、社會和治理的簡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為滿足投融資需要,聯交所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報告,內容涵蓋綠色低碳、社會福利、現代公司治理等方面,讓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為應對和管理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影響、風險和機遇而采取的行動。這既是監管部門的監管需要,也是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第六,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融合,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總之,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法現代化的產物,是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的有機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