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對公租房拆遷有哪些補償政策?
1.被拆遷房屋承租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租賃房屋被拆遷的,被拆遷人終止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2、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3、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4、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自行安置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公租房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壹種常見的方式,是壹次性的避免安置房等壹些問題的方式。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量實行貨幣補償。確定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是等價補償,方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
2、房屋產權交易模式
這種補償方式是開發商占用住宅建設用地,房屋建成後,占用土地的農民有優先購買權,價格比外面優惠。無論是居住用房還是非居住用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特點
公租房作為壹種新型的保障性住房,不同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但沒有統壹內涵的明確界定。分析《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對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要求,對比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保障性。住房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壹致承認的壹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還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可見,公租房的發展是我國政府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壹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公租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自發產生的,而是國家推動的,是國家以住房保障為目的設計的壹種新型住房。因此,公租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進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租房的保障特性,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扶持來促進公租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設立了“政策支持”壹節,從土地供應、國家投入、稅收優惠、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公租房發展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這是公租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最大的區別。經濟適用房是面向目標群體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租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合適的租賃住房,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租房和個人租房最大的區別。傳統個人租賃住房的首要功能是自住,而公租房無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市場上的長期租賃住房,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為了專業出租。
第五,供給群體廣泛。中國原來的保障房是給最低收入群體提供廉租房,給中等收入群體提供保障房。《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有條件的地區可將有穩定工作並在城市居住壹定年限的新就業職工和農民工納入供應範圍。在壹些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群體更加廣泛。比如上海將公租房供應對象從戶籍人口擴大到常住人口,沒有收入限制。
綜上所述,公租房是可以拆遷的,但公租房拆遷不僅要補償拆遷補償,還要補償承租人所有搬遷費用。所以在拆遷補償的時候應該把所有的費用都規劃清楚,這樣才不會損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