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五)餐飲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按規定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