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或者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避資金或者隱藏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二、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1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
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不執行公司章程,他將不得不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股東的利益也將受到法律訴訟風險的損害。
三、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主要來自“單位犯罪”,對企業違法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被追究責任。常見的單位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商業賄賂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四。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和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壹)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者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二)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
(3)公司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綜上所述,風險太大了,所以我建議妳謹慎行事。